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410号
清江浦区木柰美学婚纱馆:
本院受理原告周雅诉被告清江浦区木柰美学婚纱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5000元并支付延迟返还的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支付自2020年2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时);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