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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顾绍勇诉被告吴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3-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748

吴思源

原告顾绍勇诉被告吴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思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顾绍勇借款本金64300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以64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顾绍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被告吴思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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