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宋加荣诉被告陈跃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3-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1248

陈跃兵

本院受理原告宋加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款197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三月二十二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