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672号
季学平、季学林、倪翠云:
本院对原告邢庆思诉被告季学平、季学林、倪翠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672号(判决如下:判令被告季学平、季学林、倪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季昌地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邢庆思9700元;驳回原告邢庆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邢庆思负担920元,被告季学平、季学林、倪翠云共同负担20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76873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