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318号
安徽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原告孔红民诉被告赵阿平、安徽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龙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0)苏0111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孔红民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