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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胡敬涛诉被告黄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3-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979

黄成钢

原告胡敬涛诉被告黄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成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敬涛借款本金51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一、51500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胡敬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黄成钢负担1300元,由原告胡敬涛负担12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三月十五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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