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霞诉被告南京育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江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952

南京育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江国

本院受理李霞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2020年7月16日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课程费用59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三月十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