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镇江市润州区何志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宏和、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587

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宏和、杨林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润州区何志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宏和、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810元,并依法承担利息(按照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定1000元);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86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