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845号
唐斌:
本院受理潘素梅诉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被告安装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白马路88号16幢2单元707室小房间外空调机位上的中央空调外机及管线拆除移走、恢复原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