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黄若晨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旺来美容美发店、南京市建邺区旺章生美容美发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3-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346

南京市浦口区旺来美容美发店、南京市建邺区旺章生美容美发中心:

本院对原告黄若晨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旺来美容美发店、南京市建邺区旺章生美容美发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旺来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若晨退还预付款205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0月26日起,以2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三月五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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