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敬辉诉被告张良彪、张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3-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504

张良彪、张徐

本院对原告胡敬辉诉被告张良彪、张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良彪、张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敬辉支付货款24000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三月二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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