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孙良静诉被告赵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005

赵宏

本院受理原告孙良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赵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原告孙良静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良静已预交25元),由被告赵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