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240号
魏敏:
原告吴锦范诉被告孔军、南京市江宁区春达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孔军、南京市江宁区春达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锦范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并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二、驳回原告吴锦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孔军、南京市江宁区春达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负担1930元,由原告吴锦范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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