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禹明诉被告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2-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5913号

魏敏:

原告禹明与被告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禹明借款本金5358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3580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9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禹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魏敏负担4600元,由原告禹明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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