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913号
魏敏:
原告禹明与被告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禹明借款本金5358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3580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9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禹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魏敏负担4600元,由原告禹明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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