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7069号
陶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陶汛、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陶汛立即归原告借款本金1763893.29元及利息、罚息52512.79元,合计1816406.0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陶汛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72392示;3、判令被告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就第一、二项诉请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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