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818号
周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腾杨广告制作中心与被告周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腾杨广告制作中心支付定作款17900元;被告周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腾杨广告制作中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16日起,以17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但以不超过200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298元,由被告周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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