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传猛诉被告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5771

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胡传猛与被告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胡传猛与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浦口区天华东路105号北外滩水城第十六街区92单元303室不动产的租赁合同于20201215日解除;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传猛支付租金26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