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367号
南京浦定门窗有限公司、雍定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钢首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苏0111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数的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