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0)苏0111民初3907号
吕印鹏:
本院受理原告孙静鹏诉被告吕印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孙静鹏与被告吕印鹏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28日解除;被告吕印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静鹏租金35803元、物业费7713元;被告吕印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静鹏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迁出涉案房屋时止);被告吕印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静鹏违约金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42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662元,由被告吕印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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