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闵祥兵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现红、姚利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2-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5

姚利朝

本院受理原告闵祥兵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现红、姚利朝追索劳动报酬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黄现红、姚利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闵祥兵工资175000及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闵祥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6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