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蒋于柱诉被告王荣萍、李顺扬、王荣金、檀晓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2-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591

王荣萍、李顺扬、王荣金、檀晓声:

一、本院对蒋于柱王荣萍、李顺扬、王荣金、檀晓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荣金、李顺扬、王荣萍、檀晓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于柱货款74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46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于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二二十五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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