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937号
陆云聪:
原告任晶诉被告陆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云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晶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陆云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晶律师费用6万元。案件受理费9104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374元由被告陆云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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