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造勇诉被告朱世明、王久忠、徐广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4998号

徐广彬

本院受理原告徐造勇诉被告朱世明、王久忠、徐广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承包款欠款30万元及违约金259200元,合计559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二二十四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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