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倪璐诉被告南京盛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振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2-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0)苏0111民初6359

南京盛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振邦

本院受理倪璐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振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倪璐押金2700元二、驳回原告倪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振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十二二十二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