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814号
南京刚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刚:
本院受理胡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南京刚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明发新城中心2栋一单元820室、821室、822室、817室、818室剩余租金103000元;2、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租,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4800元;3、被告赵刚配合原告完成退房事宜,结算5套房屋租赁期间物业、水电费以及设施物品清点、清退押金;4、被告赵刚对上述诉讼请求的租金113000元、违约金24800元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