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446

蔡东海

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7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4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年十二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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