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蔡苇诉被告南京悟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967

南京悟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蔡苇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私教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私教费66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