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青诉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758

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青诉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3570元,并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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