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424号
熊广军:
本院受理宋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熊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君购车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熊广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