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缤果艺术培训(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锦兵、第三人巨豪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111号

第三人南京乐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缤果艺术培训(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锦兵、第三人巨豪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