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黄若晨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旺来美容美发店、南京市建邺区旺章生美容美发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346

南京市浦口区旺来美容美发店、南京市建邺区旺章生美容美发中心:

本院受理黄若晨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会员综合卡”内剩余的预付金额人民币20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