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维超诉被告霍寅萍、张小华、赵巍、朱传保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1670号

张小华、赵巍、朱传保

本院受理原告李维超诉被告霍寅萍、张小华、赵巍、朱传保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曹寅萍、赵巍、张小华、朱传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维超会员消费款170314.36元及违约金8515.7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二十六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