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敬辉诉被告张良彪、张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1-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504

张良彪、张徐:

本院受理胡敬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利息自20182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819日,再自20198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