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石峰诉被告王健中、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0-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9242

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峰诉被告王健中、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9242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王健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峰工程款8500002、驳回原告石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王健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