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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飞诉被告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0-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964

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飞诉被告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1、原告马飞与被告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109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20224日解除;2、被告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马飞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5790元、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5790元、水费324元;3、驳回原告马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被告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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