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2288号
张宝东:
本院对原告陆永清诉被告张宝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2288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将 (2020)苏011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五行的“案件受理费7478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475元”、第六页第九行的“7478元”补正为“74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76873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