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64号
徐邦美、孙进友、陈伟: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徐邦美、孙进友、杜正友、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9)苏011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726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