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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国民诉赵松才、南京戴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9436

南京戴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国民诉赵松才、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戴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国民21413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1413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被告南京戴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