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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徐春涛、徐安娜、岳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0-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35

徐春涛、徐安娜、岳利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徐春涛、徐安娜、岳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春涛、徐安娜、岳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在继承徐光景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之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31850.57元、利息2166.51元,合计34017.08元及2020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二十四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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