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国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0-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0)苏0111民初5071

何国财

本院受理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611元,违约金1043元,能耗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5654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二十六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