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214号
陆坤:
本院受理周明鑫诉陆培国、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陆坤、陆培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明鑫借款本金86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本金8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陆坤、陆培国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