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708号
南京福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福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杜沁诉你们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款43200元、垫付款50000元,共计932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