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980号
南京博涛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京华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同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平诉被告南京华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京博涛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同华、张同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南京华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京博涛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同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中平借款5133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1334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