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83号
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戴成根诉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原告戴成根与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成根租金3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成根自2020年3月3日至房屋实际搬迁之日止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820000元标准计算);4、被告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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