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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仁伟抵押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0-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4813号

朱仁伟

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仁伟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19年12月27日的贷款本金27157.36元、已到期利息569.86元,以上合计27727.22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4.93% (即年利率9.95 %上浮50%)支付前述款项的罚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12月27日的罚息人民546.8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方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4、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以被告所有的牌照为苏A2W3J3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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