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2460号
钱青: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诉被告钱青、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万元整病按约支付利息172800元(利息暂计算值2019年10月25日,此后按月利息1.2%计算借款利息);两被告承担违约金2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钱青提供的抵押物,并对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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