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扬州市黄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姚利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492

姚利朝: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黄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姚利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〇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