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韩超诉被告张巨干、南京富利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19)苏0111民初9214

张巨干、南京富利星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超诉被告张巨干、南京富利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21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超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张巨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超人民币7200元;被告南京富利星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76868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