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子轩诉被告李根、张燕、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79

李根、张燕、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陈子轩与被告李根、张燕、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子轩股权转让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李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子轩违约金50000元及律师费17500元;三、驳回原告陈子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二十八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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