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961号
南京林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林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高新林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林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林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款项8000000元以及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法院受理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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